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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8年度企业年检补检的公告
[来源: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作者:工商局管理员] [时间:2009-9-25 10:09:07]
根据国家工商总局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2008年12月31日之前在马鞍山市工商局和当涂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,应在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2008年度企业年检材料,接受2008年度检验。截止2009年7月31日,全市(含当涂县)仍有1572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08年度检验。根据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对上述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08年度检验的行为,工商部门可予以处罚。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,帮扶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冲击,经研究决定,上述未检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15日内(2009年8月15日前),到工商部门补检的,实行首错不罚,不给予处罚。年检的具体要求和办理地点见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“公告通知”(网址:www.masgs.gov.cn)。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,60日后马鞍山市工商局局及当涂县工商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今年内准备注销的企业,应先接受年检,再办理注销登记,避免因未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将失去经营资格,其名称字号三年内禁止使用,其法定代表人将被列入全国联网“黑名单”,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禁止办理注册登记和从事经营活动。
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当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